公众号运营者发负面"新闻"勒索企业两万元被判刑
原标题:公众号运营者发负面"新闻"勒索企业两万元被判刑
为该市首宗微信自媒体敲诈勒索案;
律师提醒遇类似情况谣言受害人可及时取证
抄袭、侵权、传谣……近年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频频被诉诸法院。日前,佛山中院落槌终审一宗敲诈勒索案,被告是某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王某。据悉,这一新的“罪与罚”,是目前佛山市首宗微信自媒体敲诈勒索案。对于自媒体频频发布不实信息的情况,有律师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对于事后惩处已有法律依据,同时也应该加强事前监督。
用旧闻发新稿 编造企业虚假负面信息
王某在顺德经营一家厨具设备大卖场,为此还开了一个名为“中国新东方”的微信公众号。2014年11月24日,王某通过该微信发布了一篇《中国各地净水器曝光清单,你还在使用吗?》内容是卫生部发布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不合格产品的公告,其中涉及包含广东美×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美×公司”)等在内的八家企业的八种不合格净水器。
经查明,这篇微信稿件的原始来源是2009年7月16日北京某媒体的一则新闻,标题为《北京曝光8种不合格净水器品牌》。不过,到“中国新东方”5年后发布此“旧闻”时,王某是充分发挥了编的“功力”:不仅将当时公布不合格的“美×牌MU-3(860CB)型净水器”删改成“美×牌净水器”,错误引导读者以为美×净水器均不合格。此外,还新增加了第9家企业“完×净水器,完×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并增加了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的视频截图。
企业沟通删稿 敲诈成功后再次发稿
法院查明,美×公司发现王某的上述帖子有不实报道后,为尽快减少不良影响,委托法务人员与其取得了联系。不过,当要求其删除时,王某提出要美×公司交付2万元的费用。为避免公司声誉再度受损,美×公司终接受了该条件,并于2014年12月2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了王某的卡上。
这还没完,王某收钱后,先是将前稿件里有关美×公司净水器一栏删除,又将原文更换标题《紧急通知,中央电视台曝光中国净水器清单,你还在使用吗?》后,再重新发布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
不服一审上诉 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某对此不服,上诉认为,其只是转发他人信息,没有进行修改编辑,没有勒索美×公司,不构成犯罪。
经过办案人员上网搜索,相同内容的帖子均在王某发布之后才出现,足以推定王某所发帖子属于原创。佛山中院于日前做出终审裁定认为,王某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没有经过核实且有明显修改编辑的信息,在接到被害单位通知后,以不予删除、继续发布为要挟手段,索取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是否触及刑法 勒索钱财是关键“这些不实信息往往在经过大量传播后就会变成‘真理’,带给当事人及企业影响和困扰,即使辟谣也很难彻底消除干净。” 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国梁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表示,这种不实信息还会使整个社会的诚信受损,甚至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戴国梁表示,自媒体或公众号在进行发布相关信息时,也应当受到民法通则、广告法的制约。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号对他人名誉进行侵害,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受害者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权利,可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但个人或企业如果用微信公众号勒索两万元的行为,则不仅是民事案件,而是涉及刑事案件。对勒索行为的认定,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侦查,由公诉机关追究。
他建议,受害人应第一时间将微信公众号的有关内容进行拍照,并到公证机关公证;第二步则是在通话过程中录音,以保留证据。
此事对微信公号运营者有何警醒呢?戴国梁律师表示,微信运营者应当被告知侵权后半个小时内删除掉相关内容,若不删除,则要涉及连带责任。
自媒体就可乱转不实信息?
律师提醒:造谣情节严重可判刑,对他人或企业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
网络媒体无处不在,但是如何适当、适度、合法地运营自媒体,对许多人而言还是盲区。一位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小东告诉新快报记者,他为了提高点击量,偶尔会转发一些耸人听闻的事件以吸引眼球,由于网络上的消息经过多次转手后已找不到最初出处,因而也不知道真实情况,偶尔还会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但是,涉及一些企业负面的信息,还是会比较慎重一些的。同时也希望自己多加强认识。
那么,自媒体监管方面是否仍是法律空白区呢?新快报记者也采访了几位律师。
对网络造谣我国立法一直在完善
佛山市禅城区政协委员、律师徐玉发表示,对于通过自媒体、网络的方式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其实我国一直都有在立法上完善。比如说,2013年9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可以入刑;去年11月出台《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的虚假信息,却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徐玉发同时表示,《刑法修正案(九)》适用的范围也仅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些公共事件的领域,相比之下,个人或者企业因为发布不实信息而受损失的情况,我国刑法则没有非常细致的规定。
但他认为,对于个人或者企业因为他人造谣而受损的情况,首先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其次,民法通则也有相应的民事补救措施,受损的个人或者企业可以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以损害人身权或者名誉权为由,要求造谣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还缺乏事前监督防范的有效制度
法律界人士迟福强表示,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机关科学认定网络犯罪的罪与非罪,对澄清实务中的模糊认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对如何规制信息网络空间的秩序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对利用刑罚手段惩治网络空间违法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重在事后惩处,缺乏对事前监督、管理和防范的有效制度。”迟福强称,“对如何监管,我认为一是要构建自媒体平台建立的注册、审批制度,改变随时随地可注册发布信息的无序状态。二是明确自媒体信息发布的内容或范围。三是限制自媒体传播受众的数量,达到一定传播数量即自动屏蔽。四是健全信息发布的监督机制,畅通网民举报渠道,及时屏蔽有害的负面信息,有效地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或初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