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5.03.2016  09:44

  3月24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9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该条例适用范围较窄,限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备案审查规范,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为了贯彻执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增强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效,2016年2月,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马平安等十名代表联名提出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议案;并被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宁夏人大常委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在充分调研论证、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条例》共20条,对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备案审查的范围、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职责等方面做了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于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初步审查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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