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实施
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5日起开始实施,同时,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中有哪些与时俱进的“亮点”条款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日前,自治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列出负面清单惩处侵害行为
据了解,在去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要求,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础上,经营者还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列出了负面清单,规定了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违法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对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则按《消法》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列举了误导消费者的典型情形。
拒绝或者拖延行为面临处罚
而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办法》有什么规定来保障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责令措施?据介绍,对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依据《消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办法》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15日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15日的。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依照《消法》予以处罚。
全力保障网购消费无因退货
据了解,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今年实施的《办法》细化了《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情形的则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此行为,按照《消法》规定处罚。
另外,对预付式消费《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予以处罚。
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受罚
据了解,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消法》的一个亮点,而《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照《消法》进行处罚。《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被处罚行为记入企业信息公示
同时,对于日常生活服务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处罚。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办法》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据介绍,被处罚的行为当事人将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随着我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被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记者 马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