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09.12.2014  18:18

 

宁建(法)发〔2014〕9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石嘴山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区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通知》(宁建(城)发〔2014〕1号),进一步深化供热计量改革,全面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法)发〔2014〕6号)安排,决定对全区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查内容

(一)供热计量收费基本情况,包括供热单位现状、供热面积、计量收费面积、政策措施、节能节费成效等。

(二)供热计量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1、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即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否则,不得予以验收备案、不得销售和使用。

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作的通知》(宁建(2、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的制定情况,以及对已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将基本热价降至30%,并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

(三)供热单位收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的选购、安装、运行和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供热计量收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是否计量收费、如何收费、计量收费所占比例、告知用户用热量等情况。

3、供热主管部门对未落实供热计量收费主体责任的供热单位采取的措施,以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情况。

(四)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供热燃煤小锅炉情况。

二、稽查方法

(一)稽查采取听汇报、查验资料、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县要如实填写相关稽查表,并加盖供热主管部门公章,待稽查组到达时提交(含电子版)。因故未稽查到的市、县应于6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稽查表(含电子版)报稽查中心。

(二)五个地级市抽查6个供热单位,其他县(市)抽查4个供热单位。每个供热单位抽查2个供热项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抽查的供热单位和项目数量。抽检项目依据各地提供的供热单位和供热项目清单,采取当地主管部门推荐和稽查组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其中当地主管部门推荐2个供热单位,对每个供热单位推荐1个供热项目,其余供热单位和项目由稽查组随机抽查。

(三)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稽查组将现场予以反馈;对违法违规的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稽查结束后,向全区通报稽查情况。

三、日程安排

稽查工作从6月5日开始,具体稽查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稽查组成员

组  长:岳国荣    自治区建设稽查中心主任

成  员:王全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

              刘 军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副处长

孟爱国    自治区建设稽查中心科长

路修堂   自治区建设稽查中心干部

联系人:孟爱国  13995079111。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准备,按照要求做好汇报(并提供电子版),整理好相关文件、图纸、档案、帐目等资料,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二)汇报和反馈意见时,请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召集部分供热单位参加,并邀请建设、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不搞超标准接待,严禁赠送礼品。

 

附件:1、2014年城市(县)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稽查表

2、2014年           市(县)供热情况稽查表

3、2014年           市(县)供热情况统计表

4、2014年           市(县)供热单位10蒸吨/小时及以下小锅炉现状及淘汰调查表

(表格电子版请在公共邮箱[email protected]下载,密码:5078173)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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