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做好人社民生工作
宁夏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任务更为艰巨,形势更为紧迫。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重点、补短板、建机制,打好就业增收、创业富民、社保惠民“组合拳”,实实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富裕程度和生活质量,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地转化为富民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老百姓,朝着实现共同富裕不断迈进。
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我们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视察宁夏时做出的“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的重要指示,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因势利导,精准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努力使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都能通过转移就业实现增收脱贫。精准实施贫困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培训新模式和“企业订单、培训机构列单、培训对象选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新机制,精心打造适应农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品牌,不断提高技能培训的精准度。精准开展跨省劳务协作,针对移民村建档立卡群众比较集中、外出就业困难等特点,扶持本地用工企业建立扶贫车间,帮扶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转移就业。加强就业援助,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竞争无法实现就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实行托底帮扶就业,支持建档立卡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网络创业。落实和完善财政补助、民政资助参保政策,确保贫困家庭适龄人员应保尽保。深入推进医保扶贫,提高综合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夯实城乡居民增收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是实现城乡居民增收的基础。近年来,宁夏坚持把促进就业纳入每年的自治区民生计划,自治区“两会”审议通过后以“法治工程”强推力促,重点群体就业持续稳定,城镇新增就业年均7.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5年稳定在4.2%以下。今后,我们将继续把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产业、社保等扶持政策,帮助劳动者稳定就业。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社会创新创业平台和公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施“塞上骄子回乡行”和“外语+”复合型人才回乡创业等计划,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各类企业就业。综合运用社会保险降费率和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积极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贺兰山等自然保护区恢复中关退企业职工转岗安置工作。加快培育、壮大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统筹运用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跨省劳务输出等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精细化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实施劳动者素质提升计划,扩大订单、定岗、定向培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精准度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体系,做好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实现就业服务的精准化。
巩固提升全民参保登记成果,推动实现适龄人口全覆盖,提高城乡社会保障水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宁夏是全国率先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省级行政区,也是全国率先实现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解决各项社保历史遗留问题的省级行政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今后,我们还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巩固制度全覆盖成果,最终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让老有所养基础更加扎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和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深化“三医联动”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适时推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改革,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综合保障绩效,为老百姓病有所医提供更加有效的医疗保险支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适时合理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五险合一”经办,健全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提高经办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扩大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范围。加强基金监管,全面落实基金定期批露和问责制度,定期开展基金安全评估,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中国组织人事报 2017年12月22日 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