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五措施夯实疫情防控期间困难救助
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城市月提高52元,农村年提高988元
2月22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获悉,为切实保障好因疫情导致生活困难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宁夏及时出台5项措施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救助。
针对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可能出现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及时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728元/月调整到不低于780元/月,每月提高52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4940元/年调整到不低于5928元/年,年提高988元;临时救助按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个人分类分档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分别由不低于1120元、1680元和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1800元和900元,人均分别提高80元、120元和60元。
全力保障社会救助对象感染患者基本生活。对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和领取高龄津贴人员,在实施相关救助的基础上,即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城市每人不低于3000元,农村每人不低于2000元。疫情防控期间,上浮临时救助标准,上浮比例不高于原临时标准的2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生活困难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疫情防控造成家庭生活必需品支出大幅增加,导致难以维持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及时落实急难型临时救助。对暂时无法务工的困难群众开展及时救助。遇特殊情况需立即救助的,可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方式,解决需救助家庭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
疫情防控期间,对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延长渐退期。待疫情结束后,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可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以增强其就业稳定性。
各级民政部门对因家属患新冠肺炎、隔离等原因导致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帮助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并及时提供米、面、油、蔬菜等基本生活物品,所需资金从下拨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记者 周一青 王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