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举报食药违法 同时符合4个条件能获奖励

06.02.2016  11:47

  1月28日,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信函、网络、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给予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同时符合4个条件可获奖励

  并不是所有的举报都能得到奖励,根据《办法》,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4个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举报内容尚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种举报不奖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同案多次举报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分三级奖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

  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奖励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级举报

  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奖励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级举报

  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奖励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如果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元~2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如何举报并申领奖金

  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31、信函、网络、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进行举报。受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

  申请后,奖励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记者 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