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397万元 惠农区一官员犯受贿罪被判刑12年

09.01.2015  11:07

  办案人员宣读完法律文书,由李某进行确认。

  1月8日10时40分,记者随同平罗县法院刑庭两名办案人员远赴永宁县看守所,送达、宣读对被告人李某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因犯受贿罪,被平罗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石嘴山市惠农区拆迁办主任、惠农区安监局局长、惠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杨某等19人共计397万元。另查明,2014年4月至6月,石嘴山市纪检委专案组以挪用公款、失职渎职行为对李某予立案调查期间,李某积极配合市纪委专案组调查,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事实。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家属将388万元赃款上交石嘴山市纪检委,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家属将9万元赃款上交至石嘴山市检察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97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虽未主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立功表现之规定,故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上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于被告人李某上交的赃款3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张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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