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标准

24.04.2015  11:52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安排,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5]30号),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上调全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具体为:80-89周岁城市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80-89周岁农村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20元;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50元。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在做好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标准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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