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24.02.2017  21:09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近日,盐池县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盐府法〔2017〕4号),《通知》从高度重视行政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的应诉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实的要求。

通知》要求全县各行政机关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阻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或者使当事人撤诉。重点明确了全县各行政机关及其法制机构应诉职责分工。明确了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要求各应诉行政机关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法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对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涉及面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七类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主要领导及负责人出庭。同时要求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出现五种不依法履职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