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2016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29.04.2016  11:59

宁饲办发[2016] 9 号

各市、县﹙区﹚农牧局,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将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饲料监管部门备案。为做好我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2016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依据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十七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各市、县(区)农牧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对没有通过年度备案的生产企业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备案的程序

  各生产企业填好年度备案表后(见附件,一式三份),先到所在市、县﹙区﹚农牧局饲料执法监管部门进行审核、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将审核后的备案表连同生产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一并送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各生产企业请将一份备案表送至市、县(区)农牧局饲料执法监管部门归档查验。

   三、时间要求

  请各市、县(区)农牧局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请各企业于2016年4月29日前到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进行备案;5月10日后我办将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联系人:姚伯平;          联系电话:0951—516988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