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问答

10.03.2016  19:50

今年2月初,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该《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我区药品奖励办法是2003年5月12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因时间已久,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将举报奖励工作提升新的高度,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统筹考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将食品举报奖励办法和药品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整合,同时,将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纳入本次修订内容之中,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举报人举报权益保障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更是构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社会共治格局的具体举措。《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违法行为的发现者、知情者,违法行为实施企业的员工等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二、《办法》中所指的食品药品举报人和举报形式具体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形式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进行举报。

三、《办法》中的举报范围?

本办法的举报范围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四、《办法》中举报受理和实施部门是什么?

全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

具体举报渠道为自治区食品药品举报投诉12331中心、区局稽查局、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的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

五、《办法》中规定的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办法》第四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尚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办法》将举报奖励分为几个等级?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的相符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等级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七、《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的具体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案件性质以及罚没款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八、《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按照什么程序实施?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三)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

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九、《办法》对举报者权益是如何保护的?

办法》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同时,要及时按照举报标准兑现举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