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DBS64/001-2017)解读

14.06.2017  00:22

一、  标准制定的背景

枸杞在宁夏人工种植的历史已超过600年,是久负盛名的地方特色产品。枸杞属于药食两用物品,由于产品分类不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证单元划分,将枸杞归属为代用茶,执行的产品标准是《枸杞(枸杞子)》(GB/T 18672-2002)。该标准对枸杞的感官要求、质量指标、分级和食品安全性指标均做了规定。2014年,修订后的《枸杞》(GB/T 18672-2014)删除了所有涉及安全性的指标,只对枸杞的感官要求、质量指标和分级做了规定,导致枸杞在监管和检验时没有安全性指标的判定依据,致使许多枸杞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影响了宁夏枸杞的市场销售,对枸杞产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引起自治区政府相关领导高度关注,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此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项,由宁夏食品检测中心牵头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DBS64/001-2017)。

二、  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规范我区枸杞的生产和经营,与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互协调,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原则。标准主要内容确定的依据如下:

1.枸杞的产品归类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中的规定,定为水果(其他小型水果)中藤蔓和灌木类。

2.本标准的农药残留限量是参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绿色食品 枸杞及枸杞制品》(NY/T 1051-201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欧盟标准中浆果类相关规定,又经相关研究单位和各检测机构及生产企业近年来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检验的数据验证后确定。

3.铅、镉污染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中水果制品规定执行。

4.致病菌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中即食果蔬制品规定执行。

5.二氧化硫指标是考虑到宁夏枸杞的种植、加工和环境等综合因素设置的,同时参考《绿色食品 枸杞及枸杞制品》(NY/T 1051-2014)和《枸杞(枸杞子)》(GB/T 18672-2002)确定了限量值。

6.感官指标、质量指标和分级指标按《枸杞》(GB/T18672-2014)规定执行。

三、  标准实施原则

标准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DBS64/001-2017)的要求。

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和农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三是重点做好从枸杞种植源头降低和控制污染物、农药含量。

四是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DBS64/001-2017)的控制要求,严格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中污染物、农药、二氧化硫的含量,推动枸杞产业健康发展。

四、与相关标准的衔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DBS64/001-2017)是我区发布的一项重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指导我区枸杞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区枸杞产品执行的标准是《枸杞》(GB/T 18672-2014),只规定了枸杞的质量要求,没有食品安全指标的规定,不能满足枸杞生产经营的需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DBS64/001-2017)主要对食品安全指标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引用了《枸杞》(GB/T 18672-2014)的有关规定,解决了枸杞产品的执行标准问题。《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DBS64/001-2017)实施后,枸杞产品应执行此标准,企业应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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