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解读之五—— 避免“拍脑袋”编预算之困

19.03.2015  12:18

  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力,增强预算的执行力和规范性,是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属性的必然要求,是现代预算管理的核心所在。

  新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部位预算执行的主体,应对执行结果负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非在可调整范围之内的一律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上述种种新规定能够有效解决“拍脑袋”编预算之困。

  在预算执行制度中,国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国库作为收纳、拨付、存放财政资金的机构,发挥着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提供预算收支信息等重要功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改革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为体现这一改革成果,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回到法律本身,从立法宗旨看,预算法以前是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现在则是一部“规范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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