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颁布全国首个省域级空间发展规划条例
1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银川市召开。刘海燕 摄
新华网宁夏频道12月30日电(刘海燕)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内第一个以省域为单位编制和实施的空间规划。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该规划抓住国家扩大内陆沿边开放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历史机遇,按照“把宁夏作为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的理念,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总体定位是建设中阿国际合作桥头堡、国家重要的现代能源化工基地,先进技术和产业承接转移基地、西部新型城镇化和生态宜居示范区。将实施“一主三副、核心带动,两轴两带、统筹城乡,山河为脉、保护生态”的总体战略,还将对建筑、景观、空间廊道的规划进行统一管理,避免千城一面和雷同规划。。
《条例》共六章二十六条,分别对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监督与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保障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维护规划的连续性、稳定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全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朱赟表示,《规划》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法定地位,就是为了维护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防止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问题。对此,《条例》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方面严格规范了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明确规定制定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修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另一方面,《条例》对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