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取消5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正式启动。5月18日,我区正式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取消5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考虑平稳过渡,方案中对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从10分调整为5分。
保留6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保留“烈士子女”、“回族”、“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除回族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6项全国性加分项目。
其中,保留“烈士子女”、“回族”、“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三项加分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保留“除回族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三项加分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保留和完善1项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保留“山区”地方扶持性加分项目,对“山区”生源范围做进一步明晰。具体表述为:
1、具有固原市五县(区)和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完成(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考虑到自治区行政区划调整原隶属山区县(区)的“喊叫水”、“徐套”、“蒿川”和“兴仁”四个乡镇,虽然分别划归中卫市沙坡头区和中宁县管理,但考生实际生活的自然环境并没有发生改变,故方案中将这四个乡镇户籍的考生仍按照山区考生对待,报名参加高考可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
3、为保障自治区移民工程的顺利推进,方案中将“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纳入到“山区”考生范围,给予照顾,凡户籍已经从山区迁入川区县(市、区)的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从本人及其监护人搬迁到川区当年5月31日计算,六年内(含当年)报名参加高考的,可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六年后,不再享有山区考生高考加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