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能诉刘健、广州恒大违约赔偿案开庭

17.04.2015  13:37

  新华网北京4月16日体育专电 16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就青岛中能起诉广州恒大和刘健违约赔偿一案进行了审理。

  去年8月14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青岛中能做出“扣除7分、罚款40万元”的纪律处罚后,青岛中能不服判决和处罚,并于去年9月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先后提起了两个仲裁申请:一是要求中国足协撤销纪律处罚,该案经过一轮审理后至今还没有结果,中国足协给出的书面意见是“案情复杂,延期裁决”;二是以刘健存在未到期的2010年备案合同为由,要求刘健和广州恒大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提出按违约和诱导违约对刘健和广州恒大进行纪律处罚,仲裁委员会今天上午审理的正是该案。

  双方围绕各自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青岛中能认为,在中国足协备案的2010年合同是刘健的基础合同,按照合同本身的条款约定、中国足协关于球员合同的规定和签约惯例,2011年、2012年合同仅为赛季注册或调整工资所用。按照2010年合同,至少截至2014年12月31日刘健仍是青岛中能的签约球员,刘健在青岛中能降级当夜不辞而别、有告不归本身已经构成违约,加上与恒大签约的行为更是严重违约。

  青岛中能表示,该俱乐部曾经多次发函或公开告知广州恒大刘健有合同在身,而且青岛足协也在恒大与刘健签约的同时,向广州足协发出了无法签发刘健转会证明的函,在此情况下广州恒大应该出于最起码的尊重暂停与刘健的接触,并去中国足协调阅备案合同。青岛中能认为广州恒大非但没有及时纠正,反而长期以巨额签字费和年薪诱惑刘健,按照中国足协规定,已经构成“保护期”内诱导球员违约,应当给予纪律处罚。

  青岛中能称,按照中国足协规定,每赛季只有两次注册转会期,不存在任何特例。因此,去年4月11日无论中国足协做出什么样的裁决,刘健都无法办理注册、转会手续。

  青岛中能认为,刘健公布2011、2012年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足协有关合同保密的约定,应当予以惩戒。而刘健在过往庭审陈述和提交材料中,都有意回避了2010年合同,只提到了2009、2011、2012和2013年合同,而在中国足协备案的2010年合同被篡改。青岛中能认为刘健有篡改该合同的嫌疑,而且向仲裁委撒了谎。

  记者联系广州恒大时,对方对此次仲裁并未表态。但据记者了解,恒大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去年4月11日的裁决和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8月14日的纪律处罚已经对案件有了定论。

  据了解,案件没有当庭裁决,待两周内双方提交、补充相关文件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再合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