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实施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08.06.2016  23:51

本报讯 (记者 郑峥)6月3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发文,要求各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降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对于超比例缴存企业,在未调整缴存比例前,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人介绍,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之间。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受理,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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