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缓刑期内侵占货款51万余元

05.08.2015  11:33

  一企业销售经理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积极改造,却在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货款511810元占为已有。8月4日,记者从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获悉,丁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

  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石嘴山市某某砼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销售部主管期间,利用保管盖有公司财务章空白收据的职务之便,多次将收取的混凝土销售货款占为己有并挥霍,累计侵占公司资金511810元。

  同时,被告人丁某某还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此次所犯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8年4个月。(房方 郝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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