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磁条卡换芯片卡该谁出钱?

27.03.2015  16:57


  根据央行的部署,我国银行从2015年要停止发行磁条银行卡,逐步更换过渡为芯片卡,银行借机收取5元到50元不等的费用,尽管中国消费者协会都出面发出声音认为银行应该承担这个费用,但银行和监管机构不为所动,银行面对质疑声称收费属于市场行为,那么,银行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银行卡收费是否禁得起合法性质疑呢?

  第一,银行卡不是银行销售给储户的商品,也不是银行提供的服务,其法律性质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身份识别标识。

  银行卡本身在银行从生产厂家采购来的时候,是普通的有型商品。但银行卡不是银行销售给客户的商品,因为首先银行经营范围并没有销售银行卡,银行卖的是金融服务,本身不销售普通的有型商品,就算银行销售卡商品,用户也不是购买卡本身,卡本身对储户没有价值,储户要的是接受银行服务的凭证。

  其次,银行卡本身在卡面上大都也注明了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这就从合同的角度约定了所有权归属。虽然我付清了换卡的钱,但银行卡的所有权却不是我的,这说得通吗?

  再次,最为重要的是,银行卡是银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身份识别标识。在没有进入电子银行时代以前,用户凭存单或者存折接受银行服务,进入电子银行时代后,银行卡作为物理介质虽然与纸质的存单、存折和业务凭证不同,但法律性质并无差异,就是银行识别用户的身份以完成银行交易的凭证。银行的利润来源可以是存贷款利差,中间业务,其他金融服务,这一点前后也没有发生变化。既然银行不对存单和存折收取费用,那为什么要对银行卡收取单独费用呢?这是卡和纸张两者成本不同所能解释的吗?银行可以从存贷款利息差,中间业务,其他金融服务实现商业利益,相比以往电子银行业务可以减少网点和人工,还增强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在中国银行业普遍利润率很高的情况下,以成本为理由对银行卡收费缺乏说服力。

  而且,“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儿”。对于识别客户本身的凭证也单独设立名目进行收费,这在其他行业是很少见到的。如果是纯市场化的服务提供者,也许还未为不可,但我国银行是普遍服务提供者,不能拒绝提供服务,也不能没有凭据的随意收费。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这里显然没有商品,磁条卡属于有型物品,卡收费就等于有型商品买卖,因而,芯片卡收费在这个规章中找不到依据。

  第二,磁条卡安全缺陷早已是被证明的客观事实,部分储户已经为银行的成本消化过渡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更换芯片卡是银行自己提高服务的客观需要。

  目前仍在大量使用的银行磁条卡安全性低,多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大量银行卡的诈骗,盗窃,虽然有其他因素,但磁条卡本身固有的安全技术缺陷不能适应形势变化也是重要原因。其实这一点很早就被证实了,但是,鉴于银行原来的软硬件设备都是基于磁条卡技术的,一旦更换,身为上市公司的银行可能立马在财务报表上就不好看了,央行给予了几年的过渡期,让银行业逐步消化现有的软硬件成本,现从磁条、芯片共存卡再慢慢过渡到芯片卡,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考虑社会成本和银行利益,但银行也应该看到这个过程中大量的储户遭遇盗窃诈骗损失,是老百姓在承担没有及时更新技术的损失后果。

  第三,银行应当具有所提供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在央行规定的过渡期满后仍然发行磁条卡的,将可能面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风险。

  201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磁条卡存在不安全风险早已被发现,换IC卡是银行为消除不安全风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这种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支出的成本,不是为用户提供的增值服务,就像到饭店吃饭你给了个破碗,发现后要换个好碗你不能收费一样,这费用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磁条卡很早就已经被发现容易复制,制作伪卡,应属于这一条规定的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磁条卡有安全缺陷,已经有央行文件要求今年起不再发行磁条卡,因而若有银行继续不告知本文前述风险而发行磁条卡给储户,一旦储户被诈骗或者盗窃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则银行有可能要承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

  第四,银行卡不收费与银行服务差异定价不矛盾。

  银行可以差异服务差异价格,定价由市场竞争决定。但芯片卡是所有储户都必须的,用户事实上并毫无选择,因而芯片卡收费与否的问题,不能用一句简单的“市场行为”进行搪塞。

  就算退一步银行可以就芯片卡进行收费,芯片卡就算收费也应该是工本费,银行不是卡片销售商,不应该赚买进卖出差价这个钱,仅可收取工本费而已。目前各银行的芯片卡收费从五块到四五十都有,大银行收费高于小银行,仅仅少数对存款大户免收。这种乱象显然是很难让公众接受的。按说采购量大成本应该更低,怎么会不同银行之间差这么多?

  最后需要提一下的是,非常不幸的是,上海已经发现一例芯片卡被破解的案例了,说明芯片卡也不是绝对安全的,但是这毕竟是个案,尽管如此,芯片卡比磁条卡安全得多,无论是否收费,为了存款安全,还是建议大家还是尽早把手中的银行磁条卡更换为芯片(IC)卡。

  (作者:刘春泉,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法律咨询电话:021 33771200 本文系百度百家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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