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立法程序规定》获批实施

01.06.2016  07:24

  5月31日,记者从银川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了解到,修订后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法程序规定》),经日前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明确了“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立法权限。 

  《立法程序规定》自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施行实施15年来,对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银川,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国家新修订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修订后的《立法程序规定》,由过去的“五章三十七条”修订为“六章四十条”,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废止,其他规定和附则等内容。重点从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和加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另外,《立法程序规定》提出“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为了增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广泛性,《立法程序规定》增加了“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等新的内容。 

  银川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