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立法程序规定》修订后获批实施

02.06.2016  11:30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张晓博)记者5月31日从银川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了解到,修订后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法程序规定》),经日前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明确“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立法权限。

  《立法程序规定》自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施行实施15年来,对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银川,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国家新修订《立法法》,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修订后的《立法程序规定》,由过去的“五章三十七条”修订为“六章四十条”,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废止,其他规定和附则等内容。重点从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和加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修订后的《立法程序规定》提出“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为了增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广泛性,修订后的《立法程序规定》增加了“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等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