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通报八起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15.06.2016  14:47

  6月12日,银川市通报了8起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情况。这8起案件分别是:

  兴庆区大新镇政府在未与被征地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新渠稍村王利川的养殖场进行拆迁。市中级法院判决,责令兴庆区人民政府做出行政补偿。新渠稍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祥被给予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兴庆区大新镇政府对朱建宁所建彩钢房进行拆除。金凤区法院判决,拆除行为合法,但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程序违法。大新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执法队队长刘新平被给予警示谈话的问责处理。

  西夏区镇北堡镇对团结村村民李正英、赵淑兰违法搭建的房屋进行部分拆除。金凤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两审判决,认定该拆除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属程序违法。镇北堡镇副镇长张琪被给予警示谈话的问责处理。

  贺兰县立岗镇政府对该镇幸福村村民熊发军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办理。兴庆区法院判决,镇政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立岗镇土地所所长杨学军被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问责处理。

  贺兰县习岗镇政府适用法律错误问题被追责。宁夏贺兰旭日升合作社与习岗镇红旗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作社将农用地擅自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习岗镇政府向其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兴庆区法院判决,该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直接责任人习岗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孙河被解聘,参与此项工作的其他两名工作人员沙文明、徐自明被给予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贺兰县住建局对宁夏正丰公司开发项目的报审申请没有依法受理、按照程序审核报批。兴庆区法院判决,县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贺兰县住建局被给予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宁夏博誉公司向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局不予补办。兴庆区法院判决,贺兰县国土资源局对补办申请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按照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被给予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银川市住建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将金凤区良田路一房屋产权证换发到李锋名下。经金凤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两审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市住建局工作人员郑一鸣被给予诫勉谈话,工作人员袁文曦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主任蒋晓燕被给予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的问责处理。

  今后,银川市纪检监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严肃追究败诉案件直接责任人责任,用问责的力度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一案双查”,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记者 徐佳敏 实习生 刘娜)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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