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政府3名乡村干部受贿 领刑

25.12.2014  10:35
央广网银川12月24日消息   小城镇建设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好事,但是一些乡村干部却将其视作牟取个人私利的机会。12月23日,记者了解到,贺兰县金贵镇政府原水管站站长马某、金贵镇银光村党支部书记徐某、金贵镇政府财政所报账员刘某3人因接受被拆迁户增加拆迁补偿面积或补偿款的请托,收受好处费而获刑。终审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即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对被告人退缴的犯罪所得1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贺兰县金贵镇政府开展小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期间被告人马某、徐某、刘某利用担任拆迁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被拆迁户增加拆迁补偿面积或补偿款的请托,共同或单独收受被拆迁户给予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马某、徐某、刘某共同收受贺兰县金贵镇银光村村民李某某、马某某等7人共计5.4万元,这些受贿款被告人马某分得2万元,被告人徐某分得1.8万元、被告人刘某分得1.7万元;被告人马某、徐某共同收受贺兰县银光村村民杨某某5000元,其中被告人马某分得3000元,被告人徐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徐某、刘某单独收受金贵镇银光村村民保某、金某某60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分得1.3万元,被告人刘某分得1.3万元;被告人徐某单独收受贺兰县金贵镇银光村村民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马某2012年单独收受金贵镇银光村村民马某甲人民币8000元、马某乙人民币4000元后,于2013年退还。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徐某、刘某系主动投案,徐某、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亲属退赃款3.9万元,被告人徐某亲属退赃款4.5万元,被告人刘某退赃款人民币2.9万元。

  银川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马某、原审被告人徐某、刘某在受金贵镇政府委托从事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马某受贿人民币7.1万元,被告人徐某受贿人民币8.7万元,被告人刘某受贿人民币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某与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徐某、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马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马某、原审被告人徐某、刘某三被告人共同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徐某、刘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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