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惩戒体系

13.09.2017  21:32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倪金凤)9月13日,记者从银川市委办公厅获悉,该市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推进法治银川、诚信银川建设。

  《意见》提出,要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要求,发挥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汇聚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支持、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要加快推进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落实责任,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各领域办公平台,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力度,形成合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和惩戒信息反馈机制建设。

  根据《意见》,失信被执行人将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以及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尤其将不能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

  银川市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将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自诉案件。银川市两级法院将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银川”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及相关行业信用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据悉,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银川市两级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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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内容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2.发行债券限制。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8.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8.入伍服役限制。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

  2.从事食品药品、烟草、消防等行业限制。

  3.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3.使用草场限制。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3.高消费旅游限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八)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