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07.06.2018  21:24

  6月7日,记者从银川市物价局了解到,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实施细则》根据银川市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用于规范停车场经营行为的具体要求,根据《实施细则》内容和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物价局正在制定市区停车场差异化收费机制,利用价格杠杆有效引导社会车辆合理有序停放。

   港湾”式路边停车允许继续设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银川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当中都明确提出,“使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这就意味着全市近2000个道路泊位将取消收费。对此,银川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路边停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划定的泊位,这类泊位今后是不允许再收取任何费用了,交警部门也会按照实际情况对占道泊位进行调整,制定限时停放政策使泊位的利用效率提高。另外一种就是不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像公交车站的停靠“港湾”一样,并不占用道路以及影响到行车安全的,这类泊位依然可以继续经营。

  另外,银川市物价局近期正在拟定分区域和分时段的停车收费制度。区分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逐步缩短停车计费时间,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疏导分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据介绍,截至2018年初,银川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85万辆,并以每年9万辆以上的速度增长,而且全市备案停车泊位约12.9万个,其中公共停车泊位仅1.59万个。我市停车场处于供需不平衡,热点区域停车泊位资源紧缺的状态。泊位资源的紧缺助推了乱收费现象的产生,制定区域收费标准就是将全市按照泊位供需的紧张程度合理划分,不同的区域执行不同的标准,利用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车辆停放在地下或设施停车场,进入热点区域尽量少开车,缓解泊位供需矛盾的问题。

   停车场不具备计时设施只能按次收费

  《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按照《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建设智能停车系统、引导系统(必须满足系统对外开放协议)、智能收费系统,提升服务水平。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装置,否则实行按次收费方式。商圈内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必须安装计时收费系统,未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执行银川市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据介绍,在停车场举报、投诉案件当中,相当一大部分都与停车场没有计时设备,看管人员与消费者因为车辆停放时间发生纠纷。所以这次在《实施细则》当中明确了停车场必须要具备计时设备,如果停车场不按要求执行就只能按次收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该规定在《实施细则》表现为,已经批准的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收费。银川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向公众开放的事业单位公共停车场近年来都没有批准过收费,现有的事业单位停车场因为财政收支分离的政策,应由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银川市顺泊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或有停车场收费资质的国资企业管理。

   停车场严重失信将受到联合惩戒

  《实施细则》当中明确提出,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范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可免收取停车费。对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残疾人机动车,残疾人本人驾驶在各类非居住区内停车场停车,可享受免费停车3小时的优惠时长;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因交通肇事、违法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实施细则》当中明确提出,对于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免费停放政策,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实行严厉打击。对未取得《银川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明》擅自收费的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对无证经营的停车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同时,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完善银川市社会停车场价格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停车场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价格诚信考评档案,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信用银川”网站平台,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记者 李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