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出台违反公车改革规定追责办法

23.06.2016  08:03

监督与追责互补,才能保证公车改革落到实处、取信于民。”近日,银川市出台了《银川市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后简称《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对12项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如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将车辆注册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的;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服务对象(企业或个人)的车辆和司机,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收受、索要下属或其他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油卡、油票等,或将公务用车油料转倒给个人车辆使用的;虚增公务用车维修费开支,或将个人车辆开支费用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或违规报销交通费用,或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公车私用;非因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需要,将公务用车长时间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的(因维修保养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以没有公务用车、节省交通费用或交通补贴不足等任何理由影响或延误日常工作的;未采取公开评估、拍卖等方式,擅自将车辆出售、转让,甚至甩卖、贱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者,情节轻微的予以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的同时,还将严格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其中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将予以通报或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