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出台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银川段拟保留项目环保规范管理意见

15.08.2017  18:51
    为加快推进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好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和环境保护部约谈要求,银川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做了大量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由银川市牵头清理整治的人类活动点共40处,其中位于核心区3处,实验区37处。截至目前,已拆除整治点22处,其中核心区内3处,即椿树口果园、远山工贸(南水养殖)和贺兰金石矿;实验区内19处;已拆除房屋约1221间、烟囱2座,面积约14.9万平方米,清运渣土约8.5807万立方米,主佛沟、大口子沟沟北硅石开采点清理矿渣约4万立方米;完成人工生态恢复整治面积约9.625万平方米,累计播撒沙蒿、冰草各类草籽2060斤。     7月17日联合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银川市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专家组成督查小组,对贺兰山环境综合整治银川段的18处整治点进行自查验收。近期,银川市印发了《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段拟保留项目环境保护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对拟保留的13处项目提出具体的环保规范化管理要求。

拟保留13处(除滚钟口风景区部分位于缓冲区,其它12处全部位于实验区),其中历史遗存的西夏王陵、贺兰山岩画及拜寺口双塔风景区、滚钟口风景区、鹿盘寺旅游设施4处;承担交通运输及道路维护功能的  5处,即市公路管理局小口子管理所、新小线路及两侧自行车道、滚苏路、鹿盘寺公路、镇苏路;榆树沟公墓1处;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民爆生产企业1处;天长民爆器材专营公司仓储企业1处;265微波站作为战备设施,只保留看管和设备运行房屋。管理意见要求:所有拟保留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制度,做好各项台账管理工作;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已建成的旅游道路、公墓等禁止扩大规模,并对其产生的污水、垃圾、油烟及使用的燃料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经允许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章;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严处、责令恢复原状并严格追责。打赢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清理整治攻坚战,确保顺利通过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验收工作,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

    (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崔悦慧)       

我区深入推进贺兰山生态“保卫战”
9月14日,记者从相关会议获悉,截至9月10日,环保局厅
宁夏深入推进贺兰山生态“保卫战”
  9月14日,记者从相关会议获悉,截至9月10日,新华网
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部退出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