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银川市全面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

07.02.2017  21:39
 

  为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2月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通告。通告从今日起施行。

  据了解,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燃温度高达300℃,点燃上升后若燃烧不当或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等情况。燃放的孔明灯将直接威胁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居民住宅的安全。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告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元宵节、中秋节等节假日重点时期的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盯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燃放孔明灯行为;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制止、查处或取缔。对未经批准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擅自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对在林区、文物保护区、公园(广场)燃放孔明灯的,由林业、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负责制止和查处。

  此外,通告还规定,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要将禁止燃放孔明灯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各学校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孔明灯查禁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违反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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