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公安对极端行为“零容忍”

28.01.2016  10:33

  春节将至,各种矛盾引发的上访、上诉及群体性事件增多,有人试图采取暴力手段和极端违法行为以达到个人目的。今年以来,截至1月26日,银川公安已处置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报警62起,共刑事拘留违法人员2人,行政拘留4人,罚款3人,训诫教育55人。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和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我们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绝不手软。”银川公安负责人介绍说,春节将至,各种矛盾引发的上访、上诉及群体性事件增多,极少数别有用心、以上访为幌子的违法人员,教唆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采取打横幅、堵门、冲击党政机关等违法行为借机闹事,甚至为宣泄私愤,采取暴力手段伤害无辜群众。还有人因自身诉求暂时未得到解决,意图通过跳楼、自残等方式解决问题,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工作与生活。

  就此,银川警方表示:在发现社会矛盾的端倪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征兆后,会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与此同时,加强与法院、信访、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信息渠道,配合有关部门从源头化解矛盾。

  警方也呼吁,广大市民如发现可疑线索,一定要向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报警,以防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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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吴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