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一店老板致人死亡获重刑

22.04.2015  12:23

  银川市一家散热器店老板梁某在与人发生争执后,冲动之下展开拳脚,却不曾想给对方及自己惹下了麻烦,对方被他殴打后死亡,他也因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4年7月4日9时许,为解决劳资纠纷,徐某酒后来到银川市某装饰建材城一散热器店门口与店老板梁某之妻廉某某发生口角。10时许,闻讯赶来的梁某与徐某发生争执,梁某对徐某拳打脚踢,将徐某打倒在地,又用脚猛踏徐某头和胸部,梁某被周围群众拉开后,仍不罢休,对已倒在地上的徐某的头部猛踢一脚,后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继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件审理期间,梁某与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徐某的亲属对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中,梁某的辩护人认为,梁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徐某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是醉酒、心源性心脏病、外力打击共同作用造成的,被告人梁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因琐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执后对徐某拳打脚踢,在徐某倒地后,梁某又在徐某头部猛踢一脚,从梁某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梁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梁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梁某案发后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法院作出了如前判决。(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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