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房产一审被判罚50万元

07.05.2015  08:06

  5月6日,记者获悉,继贺兰县原县委书记方仁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行贿单位宁夏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判罚50万元,该公司股东郝某甲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冯某、郝某甲、郝某乙于2009年7月共同出资1200万元成立宁夏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豪公司)。2010年7月2日,郝某甲向贺兰县财政局转款1.3亿元。同年7月5日,其以力豪公司名义与贺兰县政府签订《宁夏贺兰县县城改造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建设意向性协议书》,约定:力豪公司开发区域位置在月亮湖以南、纬二路以北、月亮湖以东、预留地以西,地块面积370亩,出让价格为12939.68万元,由力豪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贺兰县政府在力豪公司提供有关材料、文件后,应负责协助办理土地审批、规划、土地使用权证及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2010年9月3日,三鑫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郝某乙,郝某甲系三鑫公司股东。2011年11月,郝某甲、郝某乙退出力豪公司,由郝某甲拥有该项供地的处置权利。

  2010年底,三鑫公司委托银川市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其开发的三鑫亚龙湾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后将工程平面规划提交贺兰县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审议。2010年12月9日,该工程平面规划通过。2011年4月起,三鑫公司分别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签订合同,承建亚龙湾住宅项目。2012年6月,三鑫公司办理了370亩土地中的84亩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取得84亩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补办了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等手续。2012年9月底,三鑫公司已建成亚龙湾一期120多亩土地的商住楼,但只能销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84亩土地上的14幢商住楼,剩余土地上的营业房、地下车库因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法销售。为了让时任贺兰县县长的方仁帮忙把剩余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尽快办下来,郝某甲代表三鑫公司先后两次向方仁行贿。

  法院认定,2011年春节前,郝某甲在银川市金凤区民生城市花园北门口给方仁20万元;2012年8月,郝某甲又在此地给方仁100万元。案发后,郝某甲主动向自治区纪委交代了向方仁行贿的问题。(记者 王若英)

   延伸阅读

  贺兰县原县委书记方仁被判无期

  2014年12月31日,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主任助理(正处级)、贺兰县原县委书记方仁因犯受贿罪,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所得人民币3395.5921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3万元被依法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方仁在担任银川市经贸委主任、贺兰县县长、贺兰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95.5921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3万元。案发后,方仁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一审宣判后,方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悔罪说:“我的行为确实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我认罪服法,对判决没有任何异议。希望通过对我的查处使更多的公务员及领导干部受到警示教育。” (据《法制日报》)

  相关链接

  何为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有关单位行贿罪的解释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单位行贿罪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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