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3年重点小城镇和幸福村庄建设任务的通知

09.12.2014  18: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力推进我区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完成今年村镇建设民生计划,现将2013年重点小城镇和幸福村庄建设任务下达给你市县(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3年全区建设改造重点小城镇22个,改造建设幸福村庄示范点90个,其中新建村庄31个,整治村庄59个(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表)。

二、工作重点

重点小城镇以打造定位准确、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强的美丽宜居示范镇为目标,主要实施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路灯、垃圾处理、公厕、文化广场、特色街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提升小城镇综合服务功能,优化人居环境,培育支撑产业。

幸福村庄以打造设施配套、产业支撑、规模适度、生态优美的美丽宜居示范村为目标,进一步推动自然村向大村庄、小城镇集中,主要实施上下水配套、道路硬化、垃圾收处、危房改造、绿化美化、文化广场、便民公共服务等工程建设和改造,努力实现道路、供排水、清洁能源、垃圾处理和优美环境“五到农家”。

三、工作要求

( )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下达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实做到目标明确、组织严密、落实到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重点小城镇和幸福村庄建设取得实效。

(二)科学规划设计,彰显地方特色。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集约用地,科学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重点小城镇建设标准》、《幸福村庄示范点建设改造标准》,对项目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规划设计要注重保持和塑造村镇特色,融合地域、民族和历史文化特色,体现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融合新材料、新能源和新技术应用,体现绿色生态、低碳节能、可持续发展。外观突出特色,内部优化功能,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安全实用、经济美观、富有特色的新农居。

(三)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的相关标准和图集,严把工程设计关、建设关、质量关。要把重点小城镇和幸福村庄建设纳入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建筑抗震、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工程技术标准,加强建设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技术指导和农民工匠培训力度,确保工程结构安全、质量合格。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支持和验收。

(四)加大项目投入,加强资金管理。 各县(区)要不断加大地方配套投入,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共同打造精品示范工程。要整合相关各项目和资金,发挥财政撬动和金融支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社会投资。要充分发挥农民在重点小城镇和幸福村庄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评价体系,做到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审计检查,使投入项目资金切实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最大效益。

(五)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任务。 重点小城镇和幸福村庄建设任务下达后,各县(区)要加快编制完善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自治区村镇建设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在一周内,将工作任务落实到镇(乡)、村,宣传到户,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4月中旬前全部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面完成今年建设任务,11月中旬前完成验收总结并将验收结果书面报送自治区村镇建设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降低投资额度,确定的示范点要及时、高效完成,真正把这项民生工程办实、办好、办出成效。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建立一月一报进度、一季度一检查、半年验收、年终交账制度。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将“两大工程”建设工作信息和月度报表于每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

 

                       

 

自治区村镇建设暨农村危房改造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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