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规定明确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将启动引咎辞职等问责

07.05.2015  10:57

  为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近日,自治区综治委、纪检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5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一案双查”的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对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5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除依法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主体进行问责外,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基层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

  《规定》指出,对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5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应当早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对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发现后,应当及时报告或处置,而没有及时报告、处置,或处置不到位,致使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5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对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发现后,处置不了又不报告,延误时机,致使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5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对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将采取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10种方式进行问责。(记者 任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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