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打民警 妨害公务被判刑

26.02.2016  09:46
  酒后滋事打伤民警,近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依法判处张某、王某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4年12月7日23时许,李某、被告人张某(系李某妻子)及被告人王某一起吃饭、喝酒后开车回家。李某开车至西夏区朔方小区南门,因未按规定将车辆在小区停车线处摆放,小区保安前来告知三人应按规定停放车辆。因为被告人张某及被告人王某喝了点酒,借酒滋事,言语不合便与保安开始激烈争吵,进而互相厮打起来。在场的另外一名保安见状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的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朔方路派出所民警尹某和协警贾某迅速赶至西夏区朔方小区出警,民警尹某上前拉开正在互相撕扯的3人,被告人张某及王某不依不饶,在民警尹某劝阻的过程中不仅对其进行辱骂还出手将其打伤,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王某二人约束至酒醒后移交派出所处理。经鉴定,民警尹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西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依法判处2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主审法官提醒,该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属于典型的醉酒后头脑发热、无视法律、控制能力减弱,因此才会做出打伤民警的糊涂事。日常生活中,人们大都习惯通过饮酒来表达心情,但切记饮酒应当适量,切不能因贪杯而导致犯罪或使自己遭受损失,得不偿失。(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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