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环保部门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26.01.2016  11:24

1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为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该厅根据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关规定,对我区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进行进一步规范。

该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尽快制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工作计划,督促企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定期检查企业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于未限期完成整改的企业从严查处。同时,明确对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要求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位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他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悬挂在该贮存设施上。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悬挂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另外,对于医疗废物标识的设置要求为,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库房外明显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厂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医疗废物转运车应在车厢的前部、后部及车厢两侧喷涂医疗废物警示标志。驾驶室两侧应标明医疗废物处置或转运单位名称,并在驾驶室明显部位标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的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必须采用符合规定材质、颜色、规格尺寸、技术要求等标准的包装袋、容器,并印(喷)或粘贴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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