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道路旅 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10.06.2015  12:44

 

宁安办〔2015〕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单位:

2015年5月15日15时27分左右,陕西省西安相伴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私人一辆大客车,行驶至咸阳市淳化县一处下坡转弯路段时冲出路面,坠下右侧35米深崖,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事故暴露出企业非法从事旅游经营、客车非法营运、车辆安全技术不符合规定、驾驶人应急操作不当、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不足等诸多问题。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落实责任,严格制度,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要求,经公安、交通、质监、安监、旅游等部门共同研究,自治区安委办决定,从2015年5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区集中开展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落实道路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严把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强化旅游客运驾驶人的教育管理、提高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手段,大力推动源头管理,组织实施联合执法,通过集中治理,严厉打击企业非法从事旅游经营、非法营运、车辆安全技术不符合规定等行为,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秩序,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全力防范旅游客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组织实施

本次道路旅游客运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安委办统一部署,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质检、安监部门联合行动,各市、县(区)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质检、安监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整治工作从2015年5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

三、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以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经营资质、安全管理、经营行为、质量信誉和旅行社的车辆租用行为为重点,突出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围绕高速公路、主要国省道以及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流量集中的道路,对不具备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及旅行社一律予以清理;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一律停业整顿;对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旅游客车一律停止营运;对违规发放使用旅游客运包车证牌的一律予以严处。

(一)严格落实客运企业、旅行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对道路旅游客运企业、旅游社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对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审查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对发现的无从业资格的驾驶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客运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加强动态监管,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查治旅游客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对在检查发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相应许可证照;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驾驶人员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驾驶资格与所驾车型不符、驾驶报废车辆或者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问题。旅游部门加强对旅行社团队接待包租车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旅行社团依法依规包租车辆,明确安全保障责任。

(二) 强化对道路旅游包车和 旅行社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道路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旅游客运运力投放调控,严格准入许可。加强对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运营监管,严禁接纳无旅游资质社团、企业或个人旅游租赁包车活动。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监督企业按规定建立旅游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加大核查力度,确保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照信息真实、统一。对技术等级达不到行业标准的旅游客运车辆,要责令其退出旅游客运市场。公安部门要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道路旅游客车的登记检查,重点检查驾驶人员驾驶资格、车辆定期检验情况、车辆核载及实载人数、驾驶人员驾驶时间、车辆轮胎磨损状况等情况。要严查旅游包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旅行社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和旅游部门有关道路交通、旅游车辆管理的规定,从具备营运资质的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租用车辆(含7座以下),严格审查旅游包车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资质,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对违规的旅游汽车公司及驾驶人员,旅行社要及时提示、纠正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提示、纠正仍未改正的,要暂停其旅游运营活动并重新选取旅游汽车公司,重新租用旅游客运车辆。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统筹协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实施。

(三)严厉打击“营转非”客车非法营运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联合执法,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点,加强对过往七座以上客车的登记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非法营运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车辆、驾驶员无资质非法营运行为。对“营转非”(营运性转非营运性)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要禁止上路行驶;达到报废年限的,要一律强制报废;从事非法营运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公安部门要对发现“营转非”客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要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并严厉查处“营转非”客车超速、未定期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对“营转非”客车进行集中排查登记,掌握车辆用途去向,逐一与车主或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保证书,向社会公布“营转非”客车交通违法查处情况。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营转非”客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严从重处罚。对达到报废年限或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以及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一律依法强制报废。质监部门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营转非”客车安全检验,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禁止其上路行驶,责令立即消除隐患。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深入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销售、交易市场等,严查机动车加长、加宽、加高以及私自加装货厢和座椅等非法改装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四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宣誓和“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源头管理,将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素质作为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有力抓手,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全面深入开展客车驾驶员发车前向乘客的“面对面”安全宣誓活动,承诺在驾驶过程中做到“五不两确保”: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确保戴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要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严格客车登记、检验等环节和出站检查,推动客车安全带安装“全覆盖”。对未按标准要求安装安全带的,一律不予登记、检验;对驾驶员未进行安全宣誓、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一律不准出站。

(五)加大对危险路段的管控。 要切实加强对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安全监管和道路通行管控,特别要针对农村、山区道路状况制定严格的交通管理制度规定,严格限制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在没有完成重大隐患治理的农村、山区等重点路段通行。要进一步强化对旅游包车运行线路的安全评估,对途经农村、山区等事故高发线路的,要安排适当的车型和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严禁车辆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对不适宜大中型旅游包车通行的路段,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公布、宣传,并提前在路面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要加大对旅游客运线路、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路段以及旅游车辆通行密集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严查各类交通非法违规行为。

(六)大力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制定措施,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按计划有序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全区现有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治理,着力提高农村、山区公路安全防护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动员部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把集中开展旅游客运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具体举措,迅速制定切实可行方案,细化各项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严密部署,深入排查隐患,切实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旅游、质检、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旅游客运企业面对面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事故原因等形式督促客运企业、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讲旅游出行的安全常识,及时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流量、交通状况和气象信息、出行提示,营造良好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要多种渠道宣传、告知,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营转非”车辆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大力提倡乘坐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安全。

(三) 严肃事故查处。 各地要以对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查处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客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营运公司、车辆改装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责任。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自治区将进行挂牌督办,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典型事故,要实行提级调查,确保查处及时、追责到位、公开公正。加大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要抓住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真正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集中开展督导检查。 整治期间,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质检、安监部门将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开展道路旅游客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请各地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上报道路旅游客运安全整治工作总结(电子邮箱:nxzzqawb@126.com,联系电话(传真):0951-8622063)。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