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宫”式讨薪引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新思考
一、法治思维缺位,造成标准执行不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宗旨是保障被欠薪职工的基本生活,依据相关文件应适度(一般是20%为上限)垫付被拖欠工资,并不是清欠所有的工资,清欠工资最终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支付主体,即乡镇、街道,往往迫于压力,为了息事宁人,突破文件的规定,对工资进行全额垫付,甚至垫付经济补偿金。相关负责人不能坚守底线,缺乏法治思维,造成“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垫付的额度标准形同虚设。
二、角色定位不明,导致矛盾转向政府。政府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中应该扮演着一个安抚者的角色,通过向职工垫付适度工资,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并积极帮助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工资。用人单位始终都是欠薪责任的主体,最终的清欠责任在用人单位。但是,政府经常出现两种角色定位错误。一种是将经济服务思维混杂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希望通过全额垫付工资,帮用人单位度过难关而造成无原则垫付的现象,给职工和用人单位造成了政府应该垫付被拖欠工资的印象,一旦不全额垫付,职工便直接将矛盾转向政府。另一种是抱持坚决不垫付的心态,不愿置身其中,导致“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不到位,职工认为政府不作为,亦会对政府产生不满。以上两个角色定位不明的情况,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执法周期过长,资产维稳难以两全。欠薪案件在大面积爆发前都会有一定的征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主动监察、来信、来访等渠道得到用人单位欠薪的情况后,会通过责令整改、行政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发放拖欠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要求进行支付,则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从欠薪案件立案、责令整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周期长达7个月以上,届时已经错过了欠薪问题处理的最佳时机,欠薪数额已经膨胀巨大,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往往已经严重恶化,导致 “欠薪应急周转金”回收困难。但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依然要执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垫付部分工资,造成国有资产保全和维护稳定难以两全的局面。
为此建议:一是强化法治思维。各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学习了解“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具体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坚决按照规定进行垫付,贯彻制度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初衷。二是明确角色定位。正确利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做好被欠薪职工的安抚工作,向职工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清欠责任在用人单位而非政府,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缩短处置周期。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仲裁追索工作,使处置周期相对于通过行政执法处置大幅缩短。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缩短针对欠薪案件的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周期到45日以内,保证在问题恶化前妥善处置欠薪案件,确保“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所垫付的资金能够追回。(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穆光磊 鲁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