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儿违背抚养约定?法律援助帮老人维权

15.04.2017  00:10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指派单位: 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人老难活啊!”这是年过七十的刘老汉的一句无可奈何的哀叹。刘老汉为何发出这样的感叹呢?原来,是老人的养老问题引发老人的伤痛。

刘老汉生有四子一女,虽说老伴多年前已病逝,但生养病死的养老问题应该没有问题。可随着年龄的增长,刘老汉已不能单独居住,需有家人同住照料日常生活方可。为此,几个子女与刘老汉坐到一起进行了协商,于2013年2月达成刘老汉的养老协议,约定:由二儿子刘某某负责刘老汉的全部养老事宜,即刘老汉的吃住及看病花销均由二儿子刘某某负担。条件是:刘老汉名下捌万元征地款归担负赡养义务的二儿子所有;另其他三子再额外一次性支付二儿子刘某某6.5万元(实际收到4.5万元)作为二儿子刘某某赡养刘老汉的赡养补助。此后,二子刘某某将刘老汉接到自己家中生活,其余子女经常去看望刘老汉,日子倒也过得舒心。可好日子没过多久,因刘老汉生病,问题便出来了。自2015年6月,刘老汉身体不时出现病症,但二儿子刘某某却不给刘老汉看病,后其他子女也提出让刘某某送老人住院治疗,刘某某仍我行我素,未将刘老汉送往医院治疗,致使刘老汉病情加重。其他子女遂将刘老汉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刘老汉再次回到二儿子家中,却吃了“闭门羹”,刘老汉只得轮流居于其他子女家中。后刘老汉的另外几个子女找二儿子刘某某协商刘老汉的赡养问题,刘某某只是躲避,始终不担负赡养义务,也不提之前订立的养老协议。为解决自己的赡养事宜,刘老汉经人介绍,来到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刘老汉,并耐心听取了刘老汉的讲述,在了解到刘老汉想通过法律渠道一次性解决自己的养老事宜后,立即为刘老汉联系了一位办理此类案件有经验的律师。办案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及时与刘老汉对接,了解老人的诉求,收集证据,帮老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老汉与二儿子订立的《养老解决书》无效。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刘老汉在年老、困难、缺乏自理能力时,其子女应负有赡养义务,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义务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放弃。故刘老汉与四个儿子所约定的一次性出资后再不承担经济给付赡养义务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系无效协议。法院还判定刘某某返还刘老汉赡养费95000元(包括另外三子赠与的赡养费)。至此,此案结案,但留给刘老汉及子女的还是老人的赡养问题。不过经过法院审理此案后,刘老汉的子女表示受益匪浅,他们会很好地解决父亲的赡养事宜,尽子女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