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23.02.2016  11:04

 

宁安监办〔2016〕13号

   

各市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80号令修改)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一)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对“三项岗位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可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辖区工矿商贸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检查,发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处罚。

(二)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培训大纲和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受培训人员的应知应会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安全培训的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工作的监管;发现不按规定开展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外,要督促和帮助相关单位积极整改。

(三)拓宽异地安全培训途径。 具有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自由开展培训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培训机构,应接受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当地安监部门负责考试发证。

二、关于安全生产培训分级管理

我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遵循“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的原则。

按照“三定”规定,自治区安监局为监管领域自治区级考试发证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等风险较大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安全合格证发放工作。设区的市级安监局为市、县(区)级考试发证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本辖区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等风险较大的行业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和安全合格证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核发放工作。

三、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考点建设

坚持合理分布、严格数量、规范标准的原则建设考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考试管理,各考点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自治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为自治区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应尽快明确考试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考试管理工作,加快考点建设。考试机构、考点和培训机构须达到相应的条件,经自治区安监局公告。

四、关于考试发证工作

按照“谁考试、谁发证”、“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

“三项岗位”人员证件全部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样式的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自治区组织的考试,证书由自治区安监局审批办颁发;设区的市级安监局组织的考试,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由设区的市级安监局颁发。要及时将颁证情况上报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系统进行注册,便于网上查询。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和金属冶炼等风险性较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高危行业以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本企业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考试、并颁发培训合格证,证书样式由自治区安监局统一制定。

五、关于确保系统平稳过渡

启用全国安全培训考试系统是今年我区安全培训工作的一件大事,对场地、技术、人员要求都比较高。各市、县(区)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的相互衔接。自治区安监局将给考点安装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系统,确保考试系统平稳对接。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