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运管系统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

12.01.2018  21:00

为规范全区运管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印发,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近日,自治区运管局印发了《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六个方面,对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 统一登记。明确了运管局机关各科室起草、审查、登记规范性文件方面的工作职责。 二是 统一编号。明确编排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制度标准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用发文字号。 三是 统一印发。明确由自治区运管局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是 统一实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文件自动失效;需继续实施的,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重新评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 五是 各市县运管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自治区运管局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落实工作。 六是 全区运管机构“三统一”工作自2018年1 月1 日起执行,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印发,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