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试点推行超市税控器具开具冠名卷式发票

27.03.2015  12:23

  针对生活超市长期以来在销售商品收款时不及时开具发票、消费者付款时拿不到发票的老大难问题,自治区国税局从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有利于发票管理,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出发,深入研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发票管理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与企业共同找问题、想办法、定措施,确立“先行试点、分步实施、全面推广”的工作思路,把新华百货集团公司所属连锁超市作为试点单位,推行税控器具开具冠名卷式发票,实现了消费者、商家和国税机关的三方共赢。

  税控器具是指在收款POS机上加装特殊装置,该装置可以自动逐笔记录企业交易信息,并将销售数据实时备份储存,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冠名卷式发票是通用机打发票的一种,是在卷式通用发票的票头下方直接印制单位名称,以减少转借发票和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

  在推行工作过程中,税企双方齐心协力,克服时间紧、技术复杂、任务重的不利因素,积极攻克技术难题,企业投入专项资金购置设备、优化改造升级结算系统,确保了系统顺利开票。自2015年1月起,新华百货集团公司在所属连锁超市的6个店铺安装了10台税控器具,即时开具冠名卷式发票。截至目前,新百超市共开具发票5万余份,涉及金额100多万多元,有效地解决连锁超市发票使用不规范问题,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使用税控器具即时开具冠名卷式发票,实现了购物发票的逐笔开具和销售数据的即时采集,达到了“购物小票变发票”的目的,实现了消费者、商家和国税机关三方共赢。对于消费者而言,发票是商品交易过程中有效的合法凭证,消费者即时取得发票,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商家而言,使用印有自己名称的冠名发票,有利于提高其知名度和经营品位、做大做强商家品牌,同时,使用税控器具即时开具冠名卷式发票,既节约了开票成本,又实现了每笔收入明细及金额的自动记录,有利于商家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内部核算管理;对于国税机关而言,税控器具实时记录销售数据,商家申报销售额的真实性得到保障,征税依据更加真实准确,达到了“信息管税”的目的,切实加强了税源监控,实现了全区超市发票管理工作的新突破。

      自治区国税局将在新华百货连锁超市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和服务措施,逐步在全区各大超市、药店、眼镜等行业适时推行税控器具开具发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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