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通报3起违反八项规定问题

18.07.2017  23:46

  近期,永宁县纪委对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闽宁镇福宁村组织村队干部及部分党员公款旅游

  2012年12月11日至21日,福宁村党支部书记杨登福带领村队干部共24人到海南三亚、广西桂林等景点公款旅游,共花费6.04万元。2013年7月2日至5日,福宁村再次组织村队干部及部分党员共45人到延安、黄帝陵和壶口瀑布等景点公款旅游,共花费6.77万元。上述两笔费用均用福宁村集体资金支出。时任福宁村党支部副书记铁梅、福宁村党支部委员苏国英、福宁村报账员谢旭锋,作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参与公款旅游事宜决策,并参加了上述两次公款旅游活动。2017年6月19日,经永宁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登福、铁梅、苏国英、谢旭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应由上述4人个人支付的旅游费用予以追缴。

   闽宁镇玉海村滥发物品、补助

  玉海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3年7月、10月两次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羊毛被(每条291元)、绒毛被(每条190元)等物品发放给村队干部及部分党员,两次物品共报销开支21621元。2013年8月玉海村以“村干部节假日加班”的名义给党支部副书记李成俊、马德林、李凯山、报账员李百明每人发放补助1000元。2017年7月5日,经永宁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成俊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调查中还发现其存在倒卖土地行为),给予李凯山、马德林、李百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4人违规领取的物品、补助资金予以追缴。

   望洪镇东和村违规发放过节费

  2016年春节,望洪镇东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忠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向村队干部发放过节费4000元,其本人领取300元。2017年6月19日,经永宁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忠明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调查中还发现其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违纪资金上缴财政。

  闽宁镇福宁村、玉海村、望洪镇东和村连续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充分说明一些党员干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熟视无睹,对各项纪律要求置若罔闻,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充分暴露出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不实,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抓作风建设缺乏韧劲,没有形成自觉。

  此次集中、从重查处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诫,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严肃政治任务,坚决落实中央、区、市、县委决策部署,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寸步不让,往深里抓,实里做,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