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环保局通报4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07.06.2018  21:15
    宁夏蓝星水务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提供单位】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蓝星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85393953A

  地址: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9日,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和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施突击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COD在线监测仪水质采样泵,致使COD在线监测仪无法采集到总排口废水进行监测。COD在线监测仪未完成正常测量的情况下,设备采样管被拔出连接至自备水样瓶,人为干扰了在线监测设备,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办理结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将该单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证据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处于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同时,环保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经查,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也是环保部门监控记录企业排污情况的眼睛。但是,随着环保在线数据应用越来越广,部分不法单位将弄虚作假、规避监管的念头打到在线设施上来。本案违法行为的实质即为通过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进而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最终达到逃避环保部门监管的目的。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大多存在主观故意,造假手段多,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新“两高”司法解释增加“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本案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保局查处并移送的“第一案”。

   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

  行政处罚、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

  【案件提供单位】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321711217U

  地址:永宁县望远镇白鸽三队

  法定代表人:任沁川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6日、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二干沟沟边堆积了大量泥态物质,颜色发黑,结合周围环境和堆积物特性,初步认定附近有企业采取类似于暗管的隐蔽方式将污泥(固体废物)排至永二干沟。执法人员立即沿沟展开勘察,当查至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时发现,该处排放口有含泥废水排放的痕迹。执法人员当即对厂区内雨水管网仔细检查,发现该单位几处雨水井中均有黑色积泥,其中一处雨水井与污水井之间设置了2根直径约150mm的管网,将两井连通,污水井排放口用编织袋临时封堵,执法人员立即拽取编织袋,只见大量污水及污泥通过管道从污水井流入雨水井,最终排至永二干沟。该单位通过设置隐蔽管道的方式,规避执法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办理结果】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涉嫌利用暗管排污、逃避执法监管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环境监测人员还对永二干沟堆积污泥和企业厂区遗留污泥分别采样监测。在现场,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立即拆除暗管。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七日。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环境监管的方式排污,在《环境保护法》中属于“零容忍”的违法行为。本案排污企业利用了未经法定报批程序设置的排污口进行排放,属于《移送适用行政拘留办法》规定的应当移送的行为。同时,本案行政处罚为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一案”,罚款额度较法律修改前呈倍数增加。在案件移送环节,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主动作为。环保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环保处罚与公安处罚双管齐下,联动密切,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宁夏福泽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提供单位】

  灵武市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福泽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618G988

  地址:灵武市郝家桥镇

  法定代表人:杨 伏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8日,灵武市环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对郝家桥镇废旧铅酸蓄电池收购情况排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经营废旧铅蓄电池,并将铅酸蓄电池废液排放至院内西南侧一个约3㎡砖砌蓄水池中。次日,灵武市环保局与银川市环保局、公安机关对该单位联合查处,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查实该单位非法收购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并通过蓄水池内暗管、抽水泵将地下水注入电池电解液,被稀释的电解液通过闸门控制直接排放至排水沟中的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

  因废旧铅酸蓄电池和废旧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产生的废酸电解液均属于危险废物。该单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规定,该公司非法收集、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灵武市环保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同时,立即展开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由灵武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过磅称重,废旧铅电池总量为615.16吨(其中已打孔排出废酸的电池316.92吨),废酸电解液液2.62吨,现场对涉案物品全部进行扣押。

  该案当事人正在被取保候审,案件尚未结案。

  【案件评析】

  此类案件案发地多集中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偏远、隐蔽地段,案件当事人大多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几种违法行为仍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上。新“两高”司法解释已颁布实施,必须要扩大宣传面,营造社会舆论监督氛围,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从心里层面震慑非法排污者,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本案在查处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不等不靠,坚持沟通协调,边干边学。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主动对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过程中,环保、公安沟通及时、配合得力,公安机关在环保部门的初期线索确定后主动提前介入,充分发挥侦查手段优势,在收网前期充分收集犯罪证据,做实做细案件收网的前期准备工作。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排污

  行政处罚、限制生产案

  【案件提供单位】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56928D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永宁县望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中

  【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针对宁夏泰瑞集团下设的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银川市环保局均依法严厉查处,截至2018年5月底,共下达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限制生产决定书,罚款共计81.9万元,其中,对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限制生产,对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罚款31.9万元。该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均未按时缴纳罚款,经过环保工作人员督促催缴,该单位于6月6日已足额缴纳罚款。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2—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组织臭气浓度、氨和有组织臭气浓度、氨排放现状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臭气浓度值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办理结果】

  银川市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对该单位实施限制生产,责令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限制生产,生产负荷不得高于50%。

  【案件评析】

  为进一步加大对异味污染查处力度,有效解决异味扰民问题,营造环境执法高压态势,督促企业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2017年8月22日至25日,区市两级环境监测人员按照统一部署安排,先后对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异味污染企业的恶臭排放现状连续布点监测。

  针对该单位恶臭排放超标行为,环保局以法律为依据,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立案查处,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书面告知若恶臭排放复测仍超标,将启动按日连续计罚程序。同时,下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要求限制生产,期限为三个月。区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根据异味治理时限,联动执法,每天安排执法人员企业的运行发酵罐数、用电量、排水量等进行监督记录,通过突击夜查、不定时抽查、蹲点监测等多种方式对异味污染进行专项监督,增强企业治理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最大限度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惠农区环境污染防治出新招
 惠农区环境污染防治出新招   本站7水利厅
我市立案查处3起环境违法行为
7月1日,记者从银川市环保局获悉,环保局厅
银川立案查处3起环境违法行为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阳阳)7月1日,银川新闻网
银川市立案查处3起环保督察转办件涉及环境违法行为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阳阳)6月27日,银川新闻网
银川警方通报3起非法排污典型案例
  为全面打好污染环境攻坚战,银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