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就《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颁布实施进行解读

13.01.2015  19:06

  2014年12月20日,自治区主席刘慧签署第71号政府令,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自治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马利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张任就《办法》颁布实施进行以下解读。

  问:请您谈一谈《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马利明:长期以来,收入分配问题始终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市场调节机制,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的重要措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要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群众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把企业打造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既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劳动关系领域形成一种妥善解决利益矛盾、化解利益冲突、有效促进利益和谐的调节机制,从而使劳动关系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迫切需要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协商机制,将劳资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还存在一些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问题,例如部分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重视程度不够,协商积极性不高,企业代表组织在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拒不开展集体协商以及违反工资集体合同等方面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出台了《办法》。

  问:什么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张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福利收入相关事项共同商量的活动。为了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办法》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各类企业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是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规定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应当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是规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此外,《办法》还规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聘任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的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具体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如何产生?有哪些职责?

  马利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职工方和企业方一般每方为三至九人,双方人数对等,不得相互兼任。职工方代表根据企业是否建立工会,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是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二是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可以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职责。

  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哪些内容开展协商?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及调整幅度应当参考哪些因素?

  张任: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围绕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内容开展协商,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五)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六)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七)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计件工资;

  (八)职工病事假等假期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

  (九)职工福利;

  (十)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及调整幅度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其他有关因素。

  问: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做了哪些规定?

  马利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是这次《办法》重点规范的内容之一,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集体合同公平、公正,《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一是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要约,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

  二是职工一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有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听取劳务派遣职工的意见。

  三是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协商要约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企业方应当向职工方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职工工资信息以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与信息。

  四是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会议协商形式,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要约方主持。

  五是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企业方应当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讨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参加,并经参加的职工或者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六是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审查意见,或者逾期未出具《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问:《办法》对保证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规定了哪些措施?

  张任:为了保证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办法》明确规定,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或者本区域、行业内的企业以及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和职工均应当全面履行,并规定了以下监督保障措施:

  一是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是规定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是规定职工认为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工会反映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四是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地方总工会或者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十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或者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五是明确规定企业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公示处罚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及其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与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先选优活动。

  问:《办法》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专门规定?

  张任: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办法》作了以下专门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企业经济效益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规定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三是规定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协商代表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四是规定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和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是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违反办法规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工会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其协商代表资格;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难免发生争议,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及签订过程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马利明:为了妥善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办法》规定:

  一是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处理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二是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了争议解决途径的,按约定解决;未约定争议解决途径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