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抢劫他人被追诉 ,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援助助维权

19.11.2018  18:51

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抢劫他人被追诉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援助助维权

——王某某抢劫罪一审案  
【摘要】未成年人王某某伙同耿某、王某将被害人李某抢劫,抢得现金570元和一部手机。案发后,王某某被依法拘留、逮捕,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4日,王某某、耿某、王某预谋抢劫被害人李某。当日4时许,王某某、耿某、王某在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威斯顿酒店5-506李某的房间借故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王某某持菜刀和棍子殴打李某,耿某对李某脸部、胸部猛击数拳,王某从李某的柜子内搜寻现金,三人抢得李某的现金570元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50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王某某和耿某被抓获归案。后王某某的亲属代王某某向被害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王某的亲属代王某向被害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李某对两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
该案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作出后,王某某未提起上诉。

办案律师 :张华伟,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
王某某因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指定辩护,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张华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前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在认真研读案卷后,总结本案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收集案卷中不利于和有利于王某某的证据材料,准备会见王某某。后承办律师前往银川市看守所会见王某某,根据阅卷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向王某某进行发问,并针对案件情况站在法理、情理的角度给王某某进行分析,做思想工作,后将庭审程序详细地给王某某进行了讲解。从银川市看守所返回后,承办律师又与王某某的家人进行沟通,告知了会见情况,并着手积极准备辩护材料。
本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王某某针对定罪不表异议,本案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抢劫罪没有问题,故承办律师重点针对王某某具有的各项量刑情节提供了辩护意见,并积极为王某某争取适用缓刑。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办案效果: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后果缺乏认识而实施的抢劫行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审理,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前往银川市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相关量刑情节,并多次与王某某的家属沟通,经过承办律师不懈的努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某缓刑。王某某及其家属对此结果比较满意,对承办律师所付出的工作也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