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 女子竟当庭吞食欠条

19.06.2015  08:37

  日前,固原市原州区法院对一起撕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该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李某支付给董某危房改造工程款1.6万元。

  宣判时,李某借查看欠条原件之机,撕毁原告提供的欠条,并将部分材料碎片放入口中嚼食,被办案人员及时制止夺下,所幸李某嚼食的是欠条复印件,被撕碎的原件基本复原。

  证据是当事人主张权利和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保护也作了特别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原州区法院对李某的行为作出罚款处罚。(记者 马琳 通讯员 王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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