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职务之便成私利的“近水楼台”

18.12.2014  13:49

  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酒驾肇事司机置换血样,图谋逃避法律责任。12月15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一审判西夏区交警一大队两名协警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0个月(据本报12月17日报道)。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几个字,想来很多人都不陌生。以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腐败被法办的案子就曾屡见报端。这一次,想要行使“职务之便”,帮他人脱罪的两位协警成阶下囚,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这件事本身并无特殊之处——触犯法律,按照相关条例依法惩处,合乎情理,也合乎法纪。真正让人侧目的,还是那句“利用职务之便”。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毫无疑问,是以“职务”为前提和基础的,而与职务对应的,有权力,更有责任。倘若利用权力为民解难谋利,这样的“利用职务之便”无疑多多益善;但如果是用权谋利自肥,那这样的“利用职务之便”就是对权力本质的背离。

  就新闻中的事件而言,协警并无执法权,然而他们却利用自己身处警队的权力便利,知法犯法、公然违纪。那么,那些真正拥有权力,或者紧靠着权力的普通人,一旦纵容自己的欲望,又会如何?结果可想而知。

  但是,“利用职务之便”的另一个结果同样可以提前预知。那就是,任何把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权力变成个人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行为,最终必定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无论这样的违法案件看似巨大还是微小,不管他是谁,只要违法乱纪的事实存在,最终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那些落马的官员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两名协警的锒铛入狱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

  显然,遏制“利用职务之便”的发生,不能仅仅依靠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的震慑力。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让职务之便成为近私利楼台的关键所在,仍然是加强监督,杜绝权力的滥用。只有加强对特殊岗位、拥有特殊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那些掌握重权、大权的部门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的约束,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证权力之便不被滥用。倘若一切制度措施都只是停留在嘴上随口说说、大会上读读文件、墙上挂着随便看看的形式,监督成了虚晃一枪的空话,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走上“利用职务之便”这条歪路。

  当然,除却外力的约束,内力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做过七品县令的郑板桥,在山东潍县任上告诫自己不要追名逐利时,曾写下“名利竟如何,岁月蹉跎,几番风雨几晴和,愁水愁风愁不尽,总是南柯”的句子。不管身处何种岗位、拥有何种权力,都应该谨记:权力从何而来,滥用有何后果,不能心存侥幸。只有时刻自律自警,时刻懂得珍惜自由人生、珍惜政治生命、珍惜工作岗位,才能在各种腐蚀和诱惑面前管住思想、管住欲望、管住言行,在内心深处筑起一道思想道德防线,不让权力错位,远离诱惑、远离腐败、远离违法乱纪。

  这,或许才是我们从这起案件中能够得到的最大感悟。(严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