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邀请专家 为我区公共卫生地方立法“把脉”

23.11.2015  16:13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邀请专家

    为我区公共卫生地方立法“把脉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积极办理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宁夏公共卫生地方立法的议案,经过广泛地调研和大量的工作,数易其稿,日前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促进条例(讨论稿)》(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10月16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宁夏医科大学邀请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疾控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和暨南大学、四川大学、中南大学、复旦大学、新疆医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10名公共卫生、法学专家召开了咨询研讨会,为我区公共卫生地方立法“把脉”。

研讨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案人刘天锡向与会专家介绍了提案的背景和目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宋晨阳副主任就立法开展的主要工作、《条例》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有关情况向咨询专家作了说明。专家们围绕《条例》的调整对象、公共卫生概念、与上位法和其他法的衔接、体现地方特色、可操作化等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发言。认为宁夏率先进行公共卫生立法,通过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开全国先例,是理念的先进,前所未有,意义重大。就其内容来说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实际情况起草的,比较切合实际。希望这部法规要尽可能出台,可以先行先试。对于下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提出如下意见:一是要明确公共卫生定义。目前国内尚无法律上的概念,权威的是2007年7月28日原国家副总理吴仪在全国卫生法制工作会上的表述,可以借鉴。二是要体现全面性,调整对象要明确。建议《条例》围绕国家规定的五大卫生、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明确政府如何提供服务,社会如何参与。三是要明确《条例》作为常态法,要同时兼顾与左邻右舍的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避免出现相互冲突、缺乏衔接和表述不一致等情况。四是鉴于目前全国公共卫生立法无可参照,在符合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原则一点,宜粗不宜细。可根据实践逐步完善。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自治区法制办和宁夏医科大学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