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业协会立法需加快步伐

22.10.2015  14:39

  针对行业协会如何实现依法自治,更好发挥作用,10月18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东方。

  记者:行业协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如何?

  李东方: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地位不明确,官办色彩比较浓厚,自治性较差。由于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挂靠在政府部门,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强,其工作思路、管理模式等受其影响,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造成政府部门要么对行业协会不闻不问,要么事事都插手。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政府部门应当在合理的事项上放权,使行业协会能有效履行职能。例如,行业协会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力量,支持和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于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具有积极的意义。

  记者:近年来,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频频发生,例如乳品行业联合取消赠品等。对于这些问题您怎么看?

  李东方:如同市场和政府会失灵一样,行业协会也会失灵。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互益性的社会组织,维护的是特殊群体的共同利益而非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产生 “反竞争”“过度管制”“多数会员暴政”等负面现象。其中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的做法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现实中行业协会经常通过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集体抵制等方式侵害市场自由竞争。

  对于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仅规定可以追究行业协会的行政责任,如罚款、责令解散行业协会。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则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如美国允许受害者对相关行业协会提起诉讼;在日本,行业协会因限制竞争行为,除罚金外,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

  李东方:一是现行管理体制缺陷。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对行业协会实行的是严格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和“一区一行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内在同一行业或类似行业只能设立一家行业协会),并采用严格的审批登记制。

  这些规定有其优势,但挤压了行业协会发展的空间。许多有成立需求的行业协会无法成立;唯一的行业协会会滋生垄断,行业服务质量无法提高,限制并制约了行业协会的进一步发展;双重体制下的行业协会成立与运作会增加成本,成立和退出变得非常困难;影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无法发挥应有的职能。

  二是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依据。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在法律上对行业类社团与其他类社团区别定位,也没有对其组织原则、职能作用和社会地位给予明确的界定,相应配套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总体上讲,目前我国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还很不健全,缺少一部综合性、层次较高的行业协会法,必须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制定专门的行业协会法。通过立法不仅规定行业协会性质的确定,权力的授予以及义务的限定等基本内容,还要对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组织机构的设立、具体职能、经费的来源和财务管理等有关行业协会规范运行的内容进行法律监管,形成一套系统的完善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

  三是目前对行业协会的监督体系尚不健全,监督乏力。在我国,行业协会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却没有一套完善且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违背了行业协会自治性团体的基本性质,增加了运行成本。同时,对行业协会的监督主要依靠行政监督,而对应的社会监督体制尚未有效建立。可借鉴他国经验,实行入会自由原则,同时又依据专门的法律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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